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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9  

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将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积极探索 建立“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现代人力资源制度,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聘 用制度,保障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围绕中心中长期 建设发展规划需要,对中心所需的科研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聘用。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二条  聘用原则。协同创新中心实行首席专家和合作首席专家负责制, 由首席专家和合作首席专家负责组建创新研究团队。

 

第三条  聘用人员类型。协同创新中心将围绕“省内急需、国内一流”的目标, 基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聘用科研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其中科研人员包括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博士后。

 

第四条  聘用形式。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各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及任务,按照“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实行专职聘用与兼职聘用相结合的聘用形式。

1、凡进入协同创新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

专职聘用。由协同创新中心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借用协议。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

兼职聘用。协同创新中心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 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兼职协议,受聘者在完成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之外,兼职完成与协同创新中心签订的兼职协议中的工作目标。编制类型为:人事代理(合同编制)。

2、在进入协同创新中心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 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

专职聘用。由协同创新中心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对受聘人员执行协议工资制,由财务部门统一支付。协同创新中心对其人员的薪酬具有调控自主权,根据对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薪酬的调整比例。

 

第六条  薪酬类型。

1、凡进入协同创新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薪酬类型:

专职人员:薪酬由协同创新中心与受聘者所属单位定期转账结算。

兼职人员:协同创新中心以酬金方式,转账至受聘者所属单位。

2、在进入协同创新中心工作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 动)关系的人员,由协同创新中心支付薪酬。

 

第七条  薪酬标准。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聘用人员类型和聘用形式,确定受聘者的薪酬额度。

1、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聘用对象: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水平与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相当,具有该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能够引领协同创新中心实现“国内一流”的目标。

聘用形式:专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合同编制

2、资深研究员/教授/副主任

聘用对象: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 55 岁,其学术水平与国外著名高校的教授相当,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有担当该领域学术带头人的能力。

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合同编制

3、研究员/副教授

聘用对象:已取得博士学位,其学术水平与国外知名高校的副教授或取得正 式教职的学者相当,学术思想活跃,对本学科的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思想,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事业编制或合同编制

4、助理研究员/副教授

聘用对象: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具有突出的学术活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事业编制或人事代理(合同编制)

5、博士后

聘用形式:专职

聘用主体:学校

编制类型:人事代理(合同编制)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将根据自身的建设、发展规模,确定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共同服务于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设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科研岗位,以及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等实验技术岗位,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实验技能水平评估,提出聘任意见后,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组建聘任领导小组进行 聘任。

 

第五章 国内访问学者计划

 

第十条  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目标。提升协同创新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术交流,实现人才的动态流动,打造国内一流的学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一条  国内访问学者计划支撑。中心将以科学研究为支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作为国内访问学者的接受单位,建立机制体制,支持国内访问学者来中心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经费资助。对于来协同创新中心的访问学者,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由所在团队首席专家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由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报主任审批。对于自选科研项目,经费将由原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接收模式。

1、协同创新中心将安排博士生导师或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合作导师,开展科研工作。

2、校外访问学者在合作导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参与编写教材或其他教学工作,合作导师全面负责培养工作。

3、协同创新中心按不低于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工作条件,尽可能地 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4、访问学者报到后,应根据选派单位指定课题方向,制订学习和工作的具体计划,并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合作导师应按照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写出考核意见。

5、访问学者在工作学习期间要遵守协同创新中心的规章制度。访问学者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产权问题,协同创新中心视其所起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访问期限:半年或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