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日常办公 >> 规章制度

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9-29  

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精神和《江西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实施方案》要求,以“江西一流、国内领先为目标,充分发挥江西师范大学的教师教育优势传统聚焦江西教师质量提升,按照“实践导向、创新引领、全面开放、深度融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探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争取在4年左右时间将中心建设成为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省级教师质量协同创新中心,为保障江西基础教育的崛起做出应有贡献。为此,结合我校合作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由江西师范大学牵头组建,相关单位参与,共同致力于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工作。协同创新中心挂靠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是无行政级别的科研实体,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按照一个理事会、个委员会、个分中心的整体构架建立组织管理机构。中心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订和完善中心理事会章程和管理章程,并按照章程行使权力, 处理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决策问题。中心管理委员会是中心最高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名并由理事会审议和聘任中心主任,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全面负责中心全方位的行与管理,并对理事会负责,贯彻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和负责中心组建、建设、运行和发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心学术委员负责审议中心研究方向及学术发展。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中心的决策咨询与指导机构,负责对中心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与指导。  

 

  第四条 中心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由中心牵头单位根据中心的定位、目标与任务以及各个协同单位推荐理事候选人的情况提名组成。理事会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1、中心理事会由本领域产、学、研、政各界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

2、负责制订和完善中心理事会章程,审议中心管理章程,处理中心建设和运行等重大决策问题,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3、负责聘任和考核协同中心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是中心最高学术咨询决策机构,由理事会聘任成立。学术委员会组成及主要职责: 

1、中心学术委员会组成由牵头单位根据中心的定位、目标与任务提名组成,提交理事会审议和聘任。中心学术委员的增补和退出需要经过理事会审议。

2、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其组成人员不少于9人(须为单数),牵头高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中心学术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4、负责审议中心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中心决策咨询和指导机构。由理事会聘任成立。其组成与职责为:

1、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牵头单位根据中心的定位、目标与任务提名组成,提交理事会审议和聘任。专家咨询委员的增补和退出需要经过理事会审议。

2、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成员若干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3、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中心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与指导,对中心研究主题、研究方向、人员遴选、开放课题、年度发展规划以及上年度科研情况等进行评估,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是中心的管理与执行机构。其组成与职责是:

1、管理委员会由牵头单位负责组建,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若干名。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2、管理委员会协调指导中心成立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负责4年一届的换届选举。

3、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提名中心主任、执行主任人选,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和聘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兼任中心主任。

4、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同创新共同体的培育、组织和推荐工作;制定完善中心的各项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协调并解决协同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政策、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5、协调与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第八条  中心主任,由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名提交中心理事会审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决策聘任。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期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2届。中心主任的解聘或调整也应当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与运行,健全中心日常管理机构;落实中心建设目标;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等;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向中心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2、积极与管理委员会沟通协调,负责聘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若干名;负责设立中心办公室、中心研究室等机构并聘任分中心负责人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等相关工作人员。

中心办公室设专职行政干部若干名,主要负责中心运作过程中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包括教师聘用、考核、评价、人才培养、财务管理、会议组织、文件起草等具体事务;同时积极配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各协同单位的日常联系与联络。

3、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和分中心主任组成并召开主任办公会,负责中心日常运行管理、人员招聘、自主科研经费管理、编写年度报告、进展报告和接受评估等。主任办公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及其他重大工作事宜。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中心主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管理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1/2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对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分中心主任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须对管理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管理委员会2/3以上(含2/3)委员通过。然后,上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