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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综合管理框架

发布时间:2019-10-01  

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综合管理框架

 

一、总则

 

一条  为加强"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科学管理,根据《2011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和任务是:

1、建设目标

在原有培育组建的基础上,经过四年的建设与发展,本中心将在全国首创性地建立省级教师信息大数据中心、建设动态的教师质量监测平台和评估与诊断平台、构建智能化的教师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创建个性化的教师发展服务体系,实现对江西省教师质量的全面监测、评估与服务,助推江西省教师队伍质量的系统优化和整体提升,进而使中心在全国教育类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方阵中处于领先地位,标志性的协同创新成果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为进一步申报国家级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奠定坚实的基础。

2、具体任务

任务一:建立教师信息大数据中心,为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考核指标:数据收集方式多元,数据规模达到100TB以上级别,集群的计算节点规模达到100个,单节点服务能力大于10Gbps,并发访问用户数达到1亿,响应时间低于100毫秒,数据处理能力一流。

任务二:建立教师质量动态监测平台,对江西省教师质量实行全方位监测。考核指标:自2017年起,每年监测10-15万教师,跨年度动态追踪监测1-3万教师,最终实现对全省教师质量的全息性、动态性监测。

任务三:建立教师质量评估与诊断平台,实时发布江西省教师质量报告。考核指标:丰富教师质量诊断理论、构建评估诊断Q矩阵、研发诊断分类算法、开发评估与诊断分析系统、生成可视化诊断报告等。

任务四:建立教师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为政府与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智能化服务。考核指标:构建与教师管理相关的心理和数学模型库,研制由专家系统、神经网络、遗传算法、机器学习、自然语言理解等部分组成的人工智能知识库,开发教师管理决策问题求解系统等。

任务五:建立教师持续发展服务体系,为教师专业成长提供个性化支持。考核指标:建立10个教师专业发展服务示范县(区),100个教师专业发展服务示范校,显著提升1000名教师的专业水准。

 

二、管理体制

 

第三  协同创新中心是以国家和地方需求为主导,以切实服务区域教育和社会发展为重点,通过校际、校地的深度合作,成为促进区域教师发展的引领阵地。切实贯彻“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动态管理要求。在开展年度检查和达标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优化,使协同创新中心充满活力,并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

 

第四  牵头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组建协调创新中心理事会,协调和解决创新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国内外相关专家对本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年度检查,督促协同创新项目的顺利进行。

2、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协同创新项目的实施、接受年度评审和专家评估;对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进行指导并负责协同创新专项经费的资助、督促和检查。

3、实行协同创新中心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的“四单”制度。

4、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5、组织和支持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

6、向协同创新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  协同创新中心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模式进行建设:

1、聘任专职科研编制、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具体建设计划和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4、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聘或引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青教师或实际部门工作人员。

 

第六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协同创新中心将成立由江西师范大学牵头的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要负责 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并对本协同创新中心涉及的行业性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 具有法律效 力的定期聘 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工资待遇、奖惩措施和考核标准。

 

第八  协同创新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

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由协同创新中心依托平台鄱阳湖湿地与流域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担任。

 

第九  协同创新中心日常管理

协同创新中心参照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方针,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用”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1、协同创新中心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 养、综合服务过程中所需支持服务事宜。 其中综合服务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和维护、实验技术标准化、后勤保障等支撑服务与事项。人才培养包括预备人才培育、人才储备等事项。科学研究方面主要包括创新中心的科研组织和管理,协调各科研团队之间的相互合作。

2、 协同创新中心根据项目要求,由首席专家和合作首席专家逐级聘任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研究人员的原则,选聘项目研究团队。协同创新中心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权,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经费由牵头单位财务部门设立账目,独立核算。

3、牵头单位每年对协同创新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协同创新中心主管部门备案。对研究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充分调动协同创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协同创新中心的良性发展。

 

三章  人员管理

 

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

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

4、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

5、办公室、实验室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协同创新中心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

受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一级单位人事及科研管理部门应提供同意其进校研究的有效证明。研究证明须符合下述要 求:⑴承诺其在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⑵由学者所在一级单位主管人事校长 (所长或主任 )签章;⑶进驻中心研究的学者签字。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可以聘任专职或兼职助理,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把承担2011计划协同创新项目当作协同创新中心产出重大科研成果的首要任务。在积极做好2011计划协同创新研究项目的同时,还要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承揽各种相关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3 年,在此周期内,各分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校研究时间规定如下:⑴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10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6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6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3个月。⑵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的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3个月;第二负责人至少3个月专门研究时间,第一年至少1个月。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除了加强协同创新项目的研究过程,项目结束后,协同创新中心应将项目启动、项目过程、项目成果文档报送协同创新中心主管单位备案。

 

五章  人才培养

 

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学生参加项目组,促进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等研究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参加各项科研工作。

 

十七条  构建“项目驱动+团队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利用协同创新中心开放研究平台 ,以学科带头人领导的青年学 术团队,融合多方创新资源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共同组织科技攻关。鼓励国内外一流研究机构和企业、一流学者合作,组成专业交叉、优势互补的创新团队,依托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平台开展合作研究,使本协同创新中心成为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基地和科研合作基地。 

 

十八条  充分利用协同创新平台体系,根据研究基础和研究背景分配研究生进入相应项目 团队,结合学科前沿,协同创新中心指导研究生参与项目实践。对具有学科潜质的学生提前 进行学科实践,进行重点培养,采用保送研究生、本硕博连读等方式实施“人才高原计划”,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力争将协同创新平台打造成国内同类研究的重要人才培养基地。

 

  成果管理

 

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人才优势、研发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空白或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

 

二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结合 2011 协同创新研究项目,为地方政府区域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协同创新中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一份研究咨询报告,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二十一条  由协同创新中心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在作者单位署名时,"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应作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二署名单位。

 

二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资助”。未按此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二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的研究项目产出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二十四条  各分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成果报送,按有关规定执行。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在成果鉴定中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二十五条  依托协同创新平台产生的重大项目优秀成果经学术委员会鉴定,理事会同意,可由牵头单位联合出版单位予以资助统一出版。

 

七章  学术交流

 

二十  协同创新中心每两年须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年度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1个月向牵头单位和各主要协同单位报告。报告内容包括:⑴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 会议 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按上述要求向协同创新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和牵头单位科研部门备案。⑵在全国范围内 征文 的《征 文通知》。

 

八章  经费管理

二十八条  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发布的赣财教[2013]59 号文件和《江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进行专项经费实行统筹。

 

第二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三十条  “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和项目管理费等。

 

三十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江西 2011 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江西 2011 计划”建设 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 配套 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十  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算的及时执行。

 

三十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为协同创新中心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协同创新中心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经费决算。

 

九章  档案管理

 

三十  协同创新中心将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 ,驻所研究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⑹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十章  报告制度

 

三十  工作季报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将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 季报内容包 括:⑴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学术会议纪要、 学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⑶规章制度 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⑷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工作季报于新季度首月15日内网上报送。除季报外,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活动情况应通过网络及时报送。

 

三十  成果简报制度。协同创新中心建立每 6 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 简报内容包 括:⑴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⑵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⑶研究咨询报告摘要;⑷主要论文、专著摘要。

 

三十  统计年报制度。协同创新中心的统计年报(年报表格式另发)工作, 由主任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报送时间:统计年度的次年2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牵头单位和主要协同单位。年报表审核后应用计算机录盘,于统计年度次年35日前,将协同创新中心年报表一份报送协同创新中心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  检查评估

 

第三  为了促使协同创新中心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保证四年后的验收评估顺利完成。

 

第三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对协同创新中心工作的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是:

1、协同创新中心按目标建设的进度情况。

2、协同创新中心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研究、政策等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

3、协同创新中心及各分项目研究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4、协同创新中心填写有关《评估报告书》的表格。

5、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为合格。

 

第四十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聘任等处理:

1、协同创新中心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办公条件等无明显改善。

2、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给予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的。

3、协同创新中支持研究的有关政策措施没有落实的。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 研究成果。

5、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有关活动的。

6、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十二章  附则

 

第四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协同创新中心将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其它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  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若有冲突的就按制定的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办理。

 

第四  "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作为规范名称,在学校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