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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组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14  

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是在江西省教育领导下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单位。协同创新中心联合本领域学术界、政府、企业,成立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理事会下设主任 1 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 2-3 名。每届任期四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按照《理事会章程》规定行使职能,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担任,依据《理事会章程》规定行使职能。

 

第三章  组织管理原则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统一部署 的原则。根据目标任务,科学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统一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统一设置岗位、薪酬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每年度议事制度,对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人事变动、 财务管理、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工作进行研讨,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形成可行性计划,每半年向理事会汇报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情况。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实行首席专家和合作首席专家负责制,给予首席专家和合作首席专家充分的财务自主权和聘任自主权,负责科研项目的统筹管理,协同创新中心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