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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考核与评价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9  

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

考核与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基于大数据的江西省教师质量监测、评估与服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 “协同创新中心”)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和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协同创新中心通过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的选聘,提升科学研究的原始性、前瞻性,社会服务的实效性、针对性,并对协同创新中心人员实行综合评价机制 和退出机制,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人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期满考核依据合同进行。对于科研人员的考核,实施以原始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  考核评价管理

 

第三条  考核对象。凡是隶属于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包括专职与兼职,均被列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  考核机构。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人员、实验人员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考 核,管理人员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负责考核。考核的最终结果上报理事会,予以审议通过。

 

第五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由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采用国际科学 界普遍施行的“同行评议”制度。聘请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作为评议专家,进行定性评价。科研人员的自评作为客观评价指标。

 

第六条  兼职科研人员的考核由项目团队负责人负责考核。其中,兼职科研人员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完成聘期内的各项科研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同时,需积极参加协同创新中心各类的学术交流、工作汇报等会议。

 

第七条  人事关系隶属原单位的科研人员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完成预期的工作任务及目标,同时必须在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科学研究的时间达到聘期时间的 80%,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考核模式。协同创新中心人员的考核采取“分类考核与分层考核”相结合、“自评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人员考核的科学性、公开性、公平性、全面性。

 

第九条  分类考核主要是针对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实验人员,按照分类标准予以考核。分层考核主要是上一层次负责下一层次的考核,不越层考核。自评主要是被考核对象按照既定的评价考核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同行评议主要是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作为评议专家,依据被考核对象的岗位 职责,以及工作效果和效率加以考核。

 

第三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管理人员与实验人员的考核评价。主要参考指标为工作任务、处理能力、工作技能、责任感、工作勤惰、工作质量、纪律性、合作精神、工作成效。按不同权重加权,获得最终的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水平三个维度。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其中定量指标包括承担项目、发表论著、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成果等方面,定性指标则根据所取得科研成果的原创性、科学性、先进性予以考量,被考核者所取得科研成果、论文著作及承担项目按国际级、国家级、行业级三种类别给予不同“评价系数”,效能值以成果的类别、对应评价系数及定性评价的效能系数相乘获得的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  代表作制与延期考核

 

第十二条  代表作制。未完成聘期内相应科研任务,但在聘期内有重要学术论文、重大科学发现及成果或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原始创新成果,经学术委员会的“同行评议”评价,通过者可以上报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进行评审备案,视为合格或优秀。

 

第十三条  延期考核。研究周期较长的理论或基础学科,部分研究能力较强且有明确长期研究计划的科研人员,可以申请延期考核,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行,延长期为现岗位1个聘期。延长期结束后,协同创新中心按“代表作制”办法,以2个聘期的目标任务为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章  奖励与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将根据聘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与解聘。协同创新中心将根据考核的结果,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分为突出、优秀、 良好、合格四个等级,并上报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对于聘期内未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科研人员,协同创新中心将予以解聘。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